為民為國典章-—公元一五八五年一月廿五日(Const. Populis ac nationibus)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1988   
標 題 論保祿特准(De privilegio Paulino)
教 宗 額我略十三世
內 容

對於新近從外教的錯誤中皈依公教信仰的人民與國家,在締結婚姻的自由方面,理應予以寬容,務使那些毫無遵守節制習慣的人們,不要因婚姻而不大甘願地堅持在信仰中,而使其他的人,因他們的榜樣,怕懼接受信仰。蓋事實上屢有這樣的事發生︰許多外教男女,尤其是男人,在按外教的禮規締結婚姻之後……為敵人所俘擄,被拘留在極遼遠的地區,不得與自己的國人,以及自己的妻子來往;這樣,那留在本國的妻子以及被俘在外國的丈夫,若到後來,皈依了信仰(領洗入教),則不能詢問那住在遼遠地區的外教配偶,是否願意和他同居,而不凌辱造主,或因在兩個敵對—野蠻人的省區,有時連信息都不准互通,或因彼此不知對方流徙在何處,或因路途遼遠,很難彼此通訊︰是以,我們因為注意到︰這種在外教人中所締結的婚姻,雖是真實的,但並不被認為到達如此堅定,連在緊要關頭也不能予以拆散的地步……所以我們就授權於地方正權力人(Ordinarius loci)(—指主教等),以及本堂神父,寬免那詢問的責任,即︰在上述地區的男女教友,以及將要皈依(公教)信仰(領洗入教)的人們,不需要詢問他們在外教時所結的外教婚姻配偶的同意,或是,不需要等待他或她的回覆,就可再和其他任何禮儀的天主教教友,在教會前面,隆重地結婚,並能終身合法地同房,以盡婚姻的義務,但也需要簡明地,最好非法庭式地確定︰不能合法地告知那不在場的(外教)配偶,或通知後,對方在通知的限期內,並不表明自己的意願。而且我們宣判︰這種婚姻,即使事後獲悉,那外教配偶,真正地受阻,不能在限期內,傳達自己的心願,而在對方另結婚姻時,也已皈依了公教信仰,也總不該予以拆散;相反的,這種婚姻,算是有效的、堅固的且從這種婚姻所生的子女,應該算是合法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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